工會章程


新北市遊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工會章程

96年5月31日 成立大會議決通過
100年5月18日 第2屆第4次理監事會議議決增列第四章第十二之一條、修正第四章第十四、十六、十八條
100年8月11日 第2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辦理追認
101年8月6日 第2屆第9次理監事會議修訂第一章第四條
101年8月22日第2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辦理追認
103年8月21日第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七章第二十七條,自104.1.1起實施
106年8月28日第3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第三章第六條、第四章第十二條之一、十五、十八條、第六章第二二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遊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作效率、協助政府政令協調、建議及推行。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2段31號4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團結會員、互助合作。
3、會員技能教育之舉辦。
4、工會資訊之公佈。
5、會員勞健保之申報。
6、會員康樂事項之公策劃與舉辦。
7、勞資間或會員間糾紛事項之調處。
8、有關本業相關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9、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10、有關勞資之連繫合作事項。
11、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另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年滿二十歲,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遊覽車駕駛工作之勞工,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尚未結案者。
2、曾犯內亂、外患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3、曾與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

第八條:
會員除轉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受取銷駕駛資格或喪失會員資格者外,不得退會。
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應將退會情形提理事會報告之。

第九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未繳納經常會費逾三個月以上者,停享會員一切權益與福利;欠繳勞健保費者,則依規定向勞健保局列欠費,達三個月者予以停保,俟於會員代表大會時,提請除名。本會仍保有追討出會會員繳清各種代辦費用及催繳所衍生管銷費用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礙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檢舉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鍰、除名等處分。
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餘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本會應依照規定劃分小組,並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理事會代理行其職權。

第十二之一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得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工會會員代表之任期為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後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五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得視業務繁簡設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分設總務、組訓、福利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該組事務。
總務組:
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組訓組:
掌理本會會員教育訓練、會議、會員出入會之調查統計及一切組訓等事項。
福利組:
掌理本會文康娛樂、自強活動及各種會員福利事項。
公關組:
掌理本會對外連繫、資訊傳遞及其他公關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監事會召集人執行事會決議,並列席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調兼之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但每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九條:
如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後補人依次遞補之,以補足 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監事職權如下:
一、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
1、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2、工作方針、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之核定。
3、工作績效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之審核。
4、基金之設立、管制及處分。
5、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6、會內之不動產及重要財產之購置及處分。
7、所屬分會或支部組織之合併或分立,總工會或聯合會之加入。
8、會員之除名及理、監事會決議之復議。
9、理、監事之選舉或解職。
10、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二、本會理事之職權:
1、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工會。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
3、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事項及勞健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4、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籌集經費、擬編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5、編定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6、指導基層組織之勞動。
7、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案,積極推動會務。

三、本會監事之職權:
1、稽查本會經費之收支。
2、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3、考查本會職員、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二條:
本會會議分為下列三種: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連署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2、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3、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監事會召集人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第二三條:
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重大議案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二四條:
本會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五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其他收入等。

第二六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伍佰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第二七條:
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會員如遇有災難時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第二七之一條:
為利作業,本會得向會員預收勞、健保費三個月。

第二八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須特殊情形或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第二九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派代表查核之。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與年度工作計畫書訂定日期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團體)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代管。

第三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另訂之。

第三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新北市遊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章程 ( 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文:第三章第六條
修正前內容:
凡年滿十六,在本會組織區域域內從事遊覽車駕駛工作之勞工,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修正後內容:
凡年滿二十,在本會組織區域域內從事遊覽車駕駛工作之勞工,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條文:第四章第十二條之一
修正前內容: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修正後內容: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產生名額、方式、辦法,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



條文:第四章第十五條
修正前內容: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得視業務繁簡設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分設總務、組訓、福利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該組事務。
修正後內容: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得視業務繁簡設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分設總務、組訓、福利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該組事務。



條文:第四章第十八條
修正前內容:
本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但每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修正後內容:
本會理事、監事、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但每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條文:第六章第二二條
修正前內容:
2、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 請常務理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3、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 請常務理監事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修正後內容:
2、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 請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3、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 請監事會召集人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本修正條文已於106.08.12第3屆第次理事會議議決,於第3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辦理追認。
 




新北市遊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章程 ( 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

條文:第七章第二十七條
修正前內容:
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會員如遇有災難時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修正後內容:
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每三個月繳納一次,會員如遇有災難時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本修正條文於103.8.21第3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104.1.1起實施。